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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现就2016年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除外)在2016年度取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扣除法定免税所得后达到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纳税申报,均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申报时间

    2016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在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从大连地税网站(www.dl-l-tax.gov.cn,在下载中心->纳税申报)免费下载或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时,应报送准确填写并附本人签名的《申报表》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纳税人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周一至周五)或采取邮寄申报等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扣缴单位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受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附报委托申报协议。

    四、申报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但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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